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蓬莱市**镇**村**号**号。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烟台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2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1月下旬,采取架设木杆绳网等手段,先后两次在蓬莱市**山非法猎捕野生苍鹰共2只。另,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4月,在蓬莱市**山捡拾他人架网猎捕的野生苍鹰1只。上述3只苍鹰均被孙某某饲养于其在蓬莱市**镇**村租房处,后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放生。经烟台市动植物保护站鉴定,上述3只鹰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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