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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31955********,初中文化,现住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辉南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自己租用的**木材加工厂先后非法收购高某某、姜某甲、姜某乙、韩某某、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盗伐的林木,合立木蓄积2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盗伐、滥伐的林木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建议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三岔子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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