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文玩店帮人(姓名不详)磨紫檀珠子时,该人送给王某某一小节断掉的象牙镯子,王某某将其加工成两个象牙三通(其中一个象牙三通丢失),另一个象牙三通在2018年搭配南红珠串以三百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上以昵称“***”的账号发布出售该涉案珠串的信息,后被群众举报后被淮南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立案处理。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NO.ANHU-JD2019030),在孙某某处扣押的手串中,手串的三通为象牙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孙某某、王某某对其出售象牙制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南红手串壹串;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信息截图、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书;
6. 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南红手串壹串。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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