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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江海**”船船员,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江南京段秦淮新河大胜关公路大桥下附近水域,使用刺网下网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5时许,孙某某在收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捕捞渔具单层刺网一张,三层刺网二张,查获胭脂鱼等渔获物0.5千克。经南京市雨花台区农业农村局认定,查获的捕捞渔具单层刺网系禁用的渔具。经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捕获的胭脂鱼系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称重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禁渔公告、涉案渔具渔法行政认定说明、关于禁渔期及禁渔区的相关通告、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被其捕获的胭脂鱼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检察官助理:季蓉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836537****)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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