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孙某某送岳阳监狱收押,岳阳监狱接受后将其安置在二十二监区收教中心,8月21日7时许,接到同监罪犯彭某某的报告称发现违禁品,随后监区民警对孙某某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清查,在其携带的烟盒内搜到了一包透明封装塑料袋包装的冰晶状疑似冰毒物,在其携带的尿不湿内搜到一包透明封装塑料袋包装的冰晶状疑似冰毒物,在其担架手中搜到一包透明封装袋包状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海洛因。后经君山公安分局民警称重3小包重21.68克。经过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包疑似冰毒物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成分,一包粉末状的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岳阳监狱案件移送、毒品移送表,收押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毒品搜查、取样、称重、提取笔录。6.毒品指认、称重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关押在建新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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