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村**组**号,非××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对被告人孙某某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约七年前,孙某某的亲弟孙某甲给了孙某某一把鸟铳,孙某某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的冬季用该鸟铳和孙某甲多次在其屋后的山里打鸟和野兔,孙某甲去世后,孙某某没有再打过猎。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家中的鸟铳被鉴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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