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4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因非法持有枪支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从他人处获取一把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因该枪支不能击发,孙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一家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把射钉枪,拆下射钉枪枪管,并加装一米长左右的钢管组装成新的枪支,孙某某曾使用该改装后的枪支打猎。2019年12月30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镇**村**号孙某某家查获一把改装射钉枪、十五发射钉弹及五千个弹珠。经鉴定,该把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构成枪支。
2020年1月7日,公安民警将孙某某口头传唤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
2.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弹性能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09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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