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地莱州市**街道**村**号。于2005年5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18日减刑释放。于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莱州市北小区附近一市场处捡到一把疑似枪支并携带回住处,几天后该疑似枪支被贺某某(另案处理)拿走,2015年7月24日,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贺某某家中查获该疑似枪支。2015年7月30日,经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枪支鉴定书;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检察官助理:郭洪波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处。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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