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镇**小**幢**单元**楼。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青田县贵岙乡野外拾得一支猎枪及若干弹药后藏于家中。2020年09月1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持上述猎枪,驾驶浙K22****号中华牌越野车与张某某(持一支气枪)等人一起到青田县仁庄镇、阜山乡等地山林狩猎。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持枪猎得野兔后驾车返回,途中被青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车猎枪、弹药等物品被依法扣押。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持有的1支猎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其持有的7发猎枪弹药属于民用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夜视仪一部、完整底火八十八个、尖刀一把、猎枪一支、空猎枪子弹一发、电池两节、空的猎枪子弹四发、猎枪子弹三发、空的底火五十七发、野兔两只、铜色底火九十四发、5.56HM空弹壳三十三枚、5.56HM子弹头三十一枚、猎枪子弹七发、铁块一块;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丽公司鉴[2020]478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青公(网)勘[2020]16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附件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1支、民用弹药7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莱莱
检察官助理:王中配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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