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汪晓东,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5月2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社区**街**巷**号的**夜宵店因偶发矛盾与被害人姚某某、何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孙某某从该宵夜店杂物房拿出一把枪形物品将何某某、姚某某打伤,并随意开枪,又将被害人龙某某、刘某某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的枪形物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是一支自制猎枪,认定为枪支;涉案的弹形物品是4发自制猎枪弹,均认定为弹药。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何某某、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约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镇**院附近购买2张居民身份证件。2018年9月24日,孙某某在中山市**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孙某某处扣押其购买的身份证件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许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鉴定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枪支,又买卖身份证件,还持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七张)及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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