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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拘禁罪)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锡山区**小区(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乡**村**庄**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20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4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6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江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某加入了以徐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专门从事放贷后以借贷人违约为由向借贷人索要高额虚假欠款的活动,索要虚假欠款时采用上门语言威胁、殴打、侮辱等方法限制借贷人人身自由。其中,2017年6月,被害人江某某向徐某某公司借贷8000元,后江某某又至多家小贷公司借贷。2017年6月6日下午,徐某某以江某某违约为由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及翟某某、曹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等人一起向江某某索要欠款30000元,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7年6月10日下午。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及共同行为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被害人江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顺良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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