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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拘禁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熊某某(另案处理)带着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到平舆县“****”找宋某某谈贾某某欠款的事。因宋某某为贾某某债务担保人,当时无法联系到贾某某,熊某某(另案处理)带着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强行将宋某某带至汝南县“****”酒店内,限制宋某某行为,口头威胁、恐吓宋某某还钱。宋某某被熊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三、四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林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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