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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夹沟村,为讨还钱款,限制被害人董某某人身自由,被告人孙某某与程某某、杨某某对被害人董某某施以殴打等行为,并指使被告人许某某等人看管被害人董某某不准其离开,被害人董某某被非法拘禁至次日凌晨寻机逃脱。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害人董某某伤情诊断书等;

2. 证人于某某、董某甲、苗某某、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与他人为讨要钱款,殴打被害人,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大树

2019年11月20日

附: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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