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现住吉林省辉南县**镇**村**屯,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拖欠辉南县**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总计人民币45280元的饲料款一事被债权人武某某起诉至辉南县人民法院,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人孙某某在2017年11月20日前还款人民币23780元,剩余欠款于2018年5月1日前还清。民事调解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据此,武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约定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元旦前一次性给付欠款。为保证协议的顺利执行,辉南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人孙某某所拥有的玉米,并告知其如果将查封的玉米贩卖,该款项必须交到法院。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玉米被查封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份将被查封的玉米贩卖给他人,并将卖出的部分钱款人民币20000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截止至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孙某某尚欠债权人武某某约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现场照片;6.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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