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有限公司内,以投资可获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非法吸收张某某(女,59岁,北京市人)等40余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270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协议书》、工商注册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林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
2.侦查卷宗十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人民币35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