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同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住**新城**号楼**单元****门。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同江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 年至2014年期间,孙某某以包工包料进行施工的形式承建了同江市**小区水源热泵施工工程和同江市**小区供热工程,工程完工后,**小区实际开发商王某某用有争议的12套房抵偿工程款431万元,**小区开发商程某某用**新城**号楼东数第**号、第**号的商服,**号楼**单元**楼**号3个住宅顶抵工程款,上述房产因纠纷被同江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孙某某承建的上述两个工程都是先行垫付的资金,资金无法回笼,孙某某遂产生了吸收公众存款的想法,通过朱某某、宿某某和妻子李某甲以1分5的利息对外吸收存款232.5万元,其中吸收非特定人员9人(张某甲、吴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宿某某、张某乙、李某乙、李某丙) 人民币203.5万元,不能清退17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同江市公安局说明、同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批准,以高于银行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对外放贷,数额巨大,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怀宇

检察官助理:陈振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