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金融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7********,汉族,原系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村**栋**号,暂住本市**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孑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6月29日,住所地在本市徐某某**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股东系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鼎孑公司成立后,即以投资兴建“满城芳”系列养老院等项目为由,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推销、邀请客户参加公司会议等形式招揽客户,公开宣传“爱福家”居家养老服务理财产品,并与客户签订《居家服务合同》和《艺术品交易合同》,由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年化8%到36%不等的收益率。
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总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团队并领取团队业绩提成,经司法审计,孙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的共计2300余万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退赔部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尹某某、祝某某、赵某某、马某某、俞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姜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玲等30余名投资人的证言,自述笔录、居家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书、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爱福家宣传资料、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书证,U盘等物证,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红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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