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村**号,现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肥城市**庄**街开设“海博惠”商城(后更名为“团乐网”)代理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海博惠”商城、“团乐网”消费返利以及投资“卖多多”自动售货机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发放传单及礼品、播放视频等宣传手段,向社会上78户群众吸收资金2048600元,后因“团乐网”资金链断裂,孙某某无法返还受损群众的投资款,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110504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20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平
刘素英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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