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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3年7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被告人孙某某经传唤不能及时到案,2014年12月25日萧县公安局将本案撤回继续侦查。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7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萧县**镇**自然村310国道南侧,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卢某某超、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耕地建设沙场经营,2013年1月4日,萧县国土局对其下达了萧国土建字〔2013〕1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孙某某依然继续经营沙场。后经萧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该沙场非法占用耕地1.5068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021公顷。经宿州市土壤肥料鉴定站鉴定,该沙场占用的的基本农田已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种植农作物,失去基本农田的最基本性质,不再符合耕地尤其是作为基本农田的质量要求。后被告人孙某某对该地块进行复垦,经宿州市土壤肥料鉴定站验收,专家同意通过该耕地质量验收。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6月18日向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租地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张某甲、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国土局出具的关于萧县**镇孙某某黄砂场地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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