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66********,汉族,无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将其丈夫孟某某位于依兰县林业局**施业区**林班**小班(**洞)退耕还林地进行开垦,并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依兰县林业局**林场施业区**林班**小班**号地,被占用开垦面积16.95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退耕还林收缴苗木人工款明细表、2014年神仙洞退耕图;
2. 证人关某某、陈某某、史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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