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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有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的违法行为,2012至2019年间,在莫旗登特科村西南10华里其自己耕地处,使用自己家家四轮车带自动犁,采用扩地头方式非法开垦生荒地,总面积达26.92亩。2019年7月18日10时30分被告人孙某某到莫旗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违法开垦林地26.9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广君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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