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1********,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号楼**单元**楼**户,非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承包**路工程(南段)在**外环至**镇境内305国道施工修路(修路总长56.8公里)时,未经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和草原征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和草原。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33.3316亩,其中重点公益林84.5172亩,一般公益林439.4403亩,一般商品林9.3741亩,树种为杨树、白柠条、锦鸡儿和沙柳,非法占用草原面积为425.1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谢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草原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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