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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绥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北农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社区**区**委**组**号楼**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为了获取私利,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驾驶红色清江牌 250 型四轮车载着旋耕机,在长水河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一组7-7号地西侧开垦草原26 . 4亩用于种植云杉树苗。经鉴定:该块地已被开垦种植林木,改变了草原植被,对草原造成轻度破坏,经测量被占用面积为26 . 4亩。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长水河农场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桂某某等的证言;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检察官助理  李海军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

 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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