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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五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住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占用海拉尔区**镇**村**山上变电站**侧林地堆放砂石。其间海拉尔区森林公安局于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9日分别下达限期退出林地和限期恢复林地原状通知书,要求其限期退出违法占用的国有林地。经鉴定,孙某某占用国有林地面积64.66亩(其中一般公益林地54.72亩,重点国有林地9.94亩),被占林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内大科研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一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袭春萍

检察官助理:齐  楠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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