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吉兴村以2000元承包空地0.5公顷,用于搞养殖。孙某某在未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从2013年至2016年,孙某某雇人在该地块建设围墙、房屋、库房、牛圈、粪池、柴禾棚等违章建筑。经鉴定,孙某某建养殖场改变双辽市辽西街2林班138小班林地用途总面积12692平方米,折合19.04亩。林地内建设围墙、房屋、库房、牛圈、粪池、柴禾棚、硬化路面砂石、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致使林地所能提供的生态功能丧失,林地生物多样性遭到毁灭。2019年12月5日,孙某某到双辽市森林公安大队投案自首,对自己建养殖场改变林地用途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009-2017年度遥感影像图、营业执照、养殖手续、市政府文件、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刘某甲、赵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杜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违建位置图、林业工程师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院墙照片、现场方位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林地,使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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