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现住址:安远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从2019年3月开始陆续从五金店及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钢珠、红外线瞄准镜、十字瞄准镜等配件,2019年5月份通过改造非法制造一把枪支用于果园打鸟,2020年就未再使用该枪支。2020年6月20日10时许,安远县公安局欣山派出所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线索,电话通知孙某某到欣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孙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6时许自行到欣山派出所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带民警到其果园将枪支上交。
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某制造的枪支结构完整,能够顺利击发,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赖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6.安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声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网上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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