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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齐河县**村**号,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09月1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淘宝网从上线许某某处非法购买改装射钉枪的L型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改装射钉枪,非法制造火药动力枪支。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涉案枪支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的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钢珠。孙某某指认枪支照片。3、孙某某从淘宝许某某处购买射钉枪活塞筒配件的交易记录。4.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物证鉴痕字[2019]100号鉴定书。5被告人孙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孙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拴力

检察官助理:曹向荣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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