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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五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0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81199303******,汉族,初中毕业,工作室负责人,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 6月12 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20年4月份至6月11日,以招聘的方式组织他人利用手机在抖音上发布刷单诈骗的信息,并向抖音上的被害人提供上家诈骗人员的微信,让被害人添加诈骗微信为好友以此获利,孙某某在此期间共从上家获利39000余元,给招聘人员发放工资后个人获利1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尹小红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建议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君妍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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