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园**座**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二房东)处租下其位于晋安区**园**座**内的一个房间居住。双方平时居住在相邻的独立房间,并无私交往来。2020年1月23日13时许,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陈某某采取安装监控探头和锁闭房门等防盗措施的情况下,趁被害人陈某某回老家过年不在家之际,通过攀爬阳台,强制打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私密房间内,挡住房间内的监控探头,并打开被害人陈某某房间柜子的抽屉翻找被害人陈某某的个人物品,后打开房门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校正证明书、租房合同、户籍证明、人员档案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范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扣[2020]57号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8.其他证据:接受、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说明、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妨碍他人居住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孙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