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小区**楼**门**室。200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唐山市公安友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友谊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0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友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友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铁一局唐西生活小区内,在未得到房主人即被害人石某甲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攀爬外墙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甲位于该小区**楼**单元**室的家中。被被害人石某甲及其父亲石某乙发现后,被告人孙某某随即从房门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
4.证人石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房主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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