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7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21时许,酒后从其儿子徐某某家平房非法进入徐某某西邻牟某某家住宅内。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孔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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