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路**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单元**室。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月17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8年8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与网友崔某某联系要去崔某某家中,未经崔某某同意即来到崔某某租住的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楼下,用手强行推开一楼后门,到崔某某居住的二楼朝南房间后用铁锹将防盗门撬开,推开防盗门里面的木门闯入房内,造成门、锁损毁,经价格认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13元。
崔某某在孙某某推、撬门期间打电话给丈夫胡某某,胡某某接电话后赶回家中,与孙某某发生打斗。
2020年9月25日上午,经民警电话通知孙某某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芷派出所接受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崔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胜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872176****)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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