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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阳县**镇**村,住该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本村村民安某某家喝酒时,因琐事与安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冲突,孙某某被在场的人劝走。孙某某回到家后拿了两把菜刀到安某某家闹事,先是在安某某家院外将安某某停放在门外的奥迪A6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破,后又持刀闯入安某某家院内,在场的孙某某等人去劝、拦孙某某时,孙某某拿菜刀乱抡,抡砍到孙某某胸部一刀,在安某某爱人杨某某等人与孙光青夺刀时,杨某某左手无名指被刀划破。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安某某被砸破奥迪A6汽车后挡风玻璃一块的价格为650元。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均表示对孙某某予以谅解,并自愿放弃做法医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属初犯、偶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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