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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尖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左某某因分手一事发生争执,孙某某要求见面解决,左某某遂告知其正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区**号地块**号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孙某某按照左某某提供的地址找到左某某,二人在走廊外发生争吵,随后左某某返回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拦在门口,并告知孙某某其已怀孕(不满一个月),但孙某某仍强行挤入室内,并在王某某家中又与左某某发生争执,孙某某激动之下打了左某某一个耳光,王某某见状便拦在二人中间,孙某某随后又试图拽着左某某离开,王某某将孙某某推开,二人在此过程中又发生推搡。随后王某某感觉身体不适,便要报警。孙某某见状又拉起左某某进入卧室商量,王某某走出门外寻找手机报警。王某某当日进行检查,发现出现先兆性流产状况,次日王某某再次做检查时发现已自然流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彩超报告单等;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明确拒绝其进入家中的情况下,无视王某某的特殊身体状况,强行侵入王某某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尖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兆鑫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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