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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3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里**镇**路**小**号**单元**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里**镇**小**单元**房,从事**局,喜欢玩枪,通过百度搜索“卖枪支”QQ群认识网友“**”(真名黄某某,在逃),在网友“**”处花了15000元购买了一支K5小口径步枪,通过无折存款把钱转给了“**”,2017年初分两次收到快递枪支部件,留了地址都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河镇菜市场,名字留了叫金某某,收到后自己组装。过了一两个月,被告人孙某某又在网友“**”处花了15000元购买了一支K5小口径步枪,通过无折存款把钱转给了“**”,分三次收的零部件,但在组装进发现少了枪的底座,于是被告人孙某某和“**”联系,让他补上枪支零件,但等了十几天,就联系不上了“**”。经查,被告人孙某某购买的枪支是通过被告人韦某某(另案处理)制造好枪支让被告人汪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快递方式发送枪支配件给被告人孙某某。民警在被告人孙某某家中搜出枪支配件一批。经鉴定,涉案的枪支一把为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其它枪配件为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聊天资料及记录、转账记录、扣押笔录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3、随案移送自制5.6mm小口径步枪壹支,弹夹一个,枪栓一个,护圈一个,后座一个,扳机一个,弹夹座一个,镜面管一个,枪托一个。(以上均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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