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山东省高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某某**镇街道**村**号。2018年12月13日因嫖娼被高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800元。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无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形下,以支付高息为诱饵,虚构“刷店铺信誉”赚钱平台,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集资诈骗活动,被告人孙某某将所得款项肆意挥霍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集资人本息,共计诈骗谢某某、樊某某49人431961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记录截图、行政处罚文书等;被害人谢某某、樊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支付宝、财付通交易记录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亮亮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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