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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邵某市**街道**路**号,住**街道**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经被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邵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初到2017年10月份,李某某(已判刑)在其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原邵某县**村**坊,李某某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槟榔,生产的假冒“**”槟榔主要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及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人。2018年2月份,李某某将该槟榔加工作坊以15000元的价格转手给同乡人李某乙(已判刑),由李某乙运营该作坊生产加工假冒“**”槟榔,这个期间李某某继续从李某乙手中低价进购假“**”槟榔销售给原来的下线。被告人孙某某在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从李某某手中购买10万余元假冒“**”槟榔,已全部销售出去,获利金额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统计情况、银行转账记录、账本复印件、托运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_检察官:鞠某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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