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室、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区**村**栋*楼、深圳市福田区******市场“**通讯”店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明知是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后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花园*栋地下室,欲驾驶粤B15****宝马汽车及湘H****1凯迪拉克汽车运送待售的假冒vivo、OPPO手机后盖至深圳***销售时,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获。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现场缴获以上汽车两辆、随车运载的vivo、OPPO手机后盖2175个、被告人孙某某作案使用的手机一部。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循线在被告人孙某某仓储假冒产品的**村**栋*楼仓库缴获vivo、OPPO手机后盖9630个。
经鉴别,以上手机后盖均为侵犯vivo、OPPO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鉴定,以上假冒手机后盖的价格为人民币743000元。
侦查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依法提取了被告人孙某某手机中的交易单据《送货单》的照片,并对涉及的十六张《送货单》涉及的交易情况进行了核实、统计。
经核实:2019年4月13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共向外实际销售十六单次以上假冒产品,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081元。
扣押的假冒手机后盖按照《送货单》的交易平均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2540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后盖、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假冒vivo、OPPO手机后盖11805个、粤B15****宝马汽车一辆、湘H****1凯迪拉克汽车一辆、NEX手机一部。
4.谅解书等共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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