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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3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50304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现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厂**号楼**单元**号)。2007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同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王某甲介绍,在北京市向沽源县菜农被害人郝某某、葛某某销售了200罐假冒荷兰bejo红美牌商标的洋葱种子,每罐750元,共收取种子款15万元。孙某某并非是张掖**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公司)销售代理,但是为郝某某出具了加盖张掖公司财务专章的收据,且收据上的财务专章也并非张掖公司真实章样。2018年5月8日,经此商标产品国内总经销商上海实满丰种业公司对比验证,孙某某所卖给郝某某的洋葱种子外包装为假冒荷兰bejo商标种子包装。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郝某某和葛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郝某某和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收据、协议书、谅解书、银行明细、鉴定证书、张掖公司材料等;

(二)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郝某某、葛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庄明晓

2020年4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孙某某现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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