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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四平市**商厦**折扣专卖店。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四平、梨树两地经营服装生意,2018年实际管理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商厦**折扣专卖店和梨树镇**折扣专卖店,2019年12月孙某某将梨树镇**折扣专卖店交由其亲属张某甲管理,并向张某甲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货渠道,被告人孙某某在2019年12月之前销售少许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商厦**折扣专卖店于2018年10月雇用服务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对外销售。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开始为非法获取利益,联络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产品的厂家,以低廉的价格购入假冒产品,在明知其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四平市铁西区站前**商厦**折扣专卖店和网络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1964.00元;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商标产品库存金额合计190005.00元(系未遂)。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销售的“耐克”产品,产品标识与真品标识不符合,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孙某某销售的“阿迪达斯”产品,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上交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19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情况说明;

2.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另案张境刚的供述与辩解;

4. 被害人某乙的证言;

5. 账单详情、照片、销售小票;

6. 扣押清单、扣押票据、账单;

7. 鉴定聘请书、图片;

8. 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专项审计报告1册;

2. 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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