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开始,赵某某(已判刑)租用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村八组彭某某家二楼的三间房作为制作假酒的窝点,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采取将“绵竹大曲”、“湘泉”酒等低价位白酒灌装到“水井坊”、“国窖1573”等较高价位白酒的酒瓶中再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上述方式生产并销售“水井坊”、“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的假酒300件给在高桥大市场经营酒生意的任某某(另案处理),非法经营金额8万元。
2019年3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城市管理大队民警对赵某某租赁的彭某某家二楼的房间进行查处,现场查获被告人孙某某、赵某某生产的假冒“水井坊”白酒96瓶、假冒“国窖1573”白酒48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6瓶、假冒“酒鬼内参”白酒12瓶。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2万元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查获的假冒“水井坊”白酒、“国窖1573”白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假酒制作现场照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谭某某、任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521129****。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