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河南省商丘市梨园区**镇**村**楼村**号,现住在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区**村**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任济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9年3月委托王某甲(已判决)与上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厂房顶棚改建工程合同,明知王某甲无承接登高作业工程资质,仍指派王某甲承接本区石太路685号*乙公司厂房2号库房南向北第9-10跨西侧部位更换屋顶彩钢瓦的工程,担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同年5月31日17时50分许,王某甲明知工人王某乙无登高作业资质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其进行更换屋顶彩钢瓦的工作,致使王某乙从15米高屋顶跌落地面,并当场死亡。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济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孙某某,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系主动投案。
3.《居民死亡确认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施工人员王某乙于2019年5月31日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济源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系施工工人在拆除厂房旧彩钢瓦过程,贪图方便,未设置安全绳和系挂安全带,工人王某乙踏空后直接坠落地面导致死亡,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乙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合同》证实,*乙公司将厂房顶棚改建工程发包给了*甲公司,双方约定施工单位的王某甲担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证实,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相关安全责任义务。
7.工伤和解赔偿协议书证实,*甲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8.《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7月29日王某甲、王某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时其带领工人在进行事发工地旧顶棚拆除过程中,因没有佩戴安全带,其领导王某乙从屋顶坠落,当场死亡。
10.已决犯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公司*甲公司承接了*乙公司的顶棚改造工程,其担任项目经理,但其没有担任建设项目经理的资质,其雇佣的多名施工人员均没有登高证。
1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甲公司法人,于2019年3月委托王某甲与*乙公司签订厂房顶棚改建工程合同,明知王某甲无承接登高作业工程资质,仍指派王某甲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后发生现场一工人未系安全带高空作业摔死的重大责任事故。
12.《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971****)
侦查卷宗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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