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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起诉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42196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河北省蠡县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住安徽省界首市**镇**宿舍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下午,在界首市光武镇东锦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化纤车间,该公司机电维修负责人孙某某未告知其他工人,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便安排机修工任某某在短纤一期车间维修打包机。在任某某维修机器期间,打包工人启动机器,致使任某某颈部被机器卡住并当场死亡。该公司安全生产规范规定,在打包机初开传动前,必须上、下检查是否有人在检修,打包排除故障时,必须管好保险开关或切断电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公司宿舍楼,联系方式1573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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