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诉〔2018〕1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81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湖南岳阳**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街**组,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1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6月7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0日、5月23日、8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原岳阳市君山区******联社许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任职期间,在明知黎某甲(另案处理)拉人头借名贷款,贷款资料造假、贷款实际使用人并非贷款申请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认真履行调查程序,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借款用途、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直接予以审批放款。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孙某某共计违法发放贷款45笔,金额共计97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17日,黎某甲通过朋友尹某甲的介绍,以尹某甲、刘某甲为贷款人,毛某甲、尹某乙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5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将贷款资料呈报信用联社,违法发放贷款2笔,共计100万元。

2、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黎某甲以潘某甲、胡某甲、何某家、易某甲、李某甲为贷款人,潘某乙、程某甲、张某甲、宋某甲、王某甲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5笔,共计100万元。

3、2015年1月12日,黎某甲通过舒某甲的介绍,以王某甲为贷款人、李某乙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3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将贷款资料呈报信用联社,违法发放贷款30万元。

4、2015年1月至7月期间,黎某甲通过汪某甲、徐某甲的介绍,以黎某乙、汪某乙、周某甲、徐某乙、黎某丙、汪某丙、陈某甲、易某乙、焦某某、冯某甲、徐某丙、刘某乙、汪某丁、金某甲、徐某丁为贷款人,胡某乙、柴某某、周某乙、贺某甲、王某乙、周某丙、汪某戊、黎某丁、杨某甲、易某丙、丁某某、黎某戊、刘某丙、李某丙、魏某某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15笔,共计300万元。

5、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黎某甲通过张某乙的介绍,以向某某、朱某甲、刘某丁、汤某某、朱某乙、张某丙、吴某某、李某丁、江*为贷款人,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戊、沈某某、朱某某、刘某戊、张某丁、符某某、李戌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9笔,共计180万元。

6、2015年3月至4月期间,黎某甲通过曾某某的介绍,以莫某某、王某戊为贷款人,刘某庚、陈某乙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2笔,共计40万元。

7、2015年4月3日,黎某甲通过石某的介绍,以易某丁为贷款人,朱某乙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20万元的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20万元。

8、2015年5月至6月期间,孙某某通过杨某乙的介绍,以叶某某、汤某甲为贷款人,夏某某、杨某乙为担保人,借用他人名义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而后审批放款2笔,共计40万元。

9、2015年6月29日,黎某甲通过宋三丑的介绍,以雷某某为贷款人,周某丁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20万元信用贷款。孙某某明知黎某甲借名贷款、资料造假,仍审批放款20万元。

10、2015年8月25日,孙某某通过李某已、张某戊的介绍,以张某已、陈某某、杨某已为贷款人,金某乙、陈某乙、杨某庚为担保人,借用他人名义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而后审批放款3笔,共计60万元。

11、2015年3月至11月期间,孙某某、黎某甲为偿还到期债务,授意债权人涂某某、林某某、谭某某拉人头到**信用社贷款,再由孙某某审批放款以清偿欠款。涂某某遂以胡某某、刘某庚为贷款人,涂某甲、涂某乙为担保人;林某某以付新儒为贷款人,付某为担保人;谭某以彭某某为贷款人,廖某某为担保人,向**信用社申请每笔20万元的贷款,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4笔,共计80万元。

上述贷款到期后,本金均未归还,造成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直接经济损失970万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岳阳公安局君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报案材料及贷款明细表、任免文件、贷款存档资料复印件、房产证、营业执照、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同案人黎职文、证人沈某某、万某某、袁某某、尹某某、刘某某62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