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携带毒品在镇康县南伞镇乘坐小客车前往勐捧镇,当日15时06分许,途经**路勐堆大草坝“阿改饭店”门口临时查缉点时被轩莱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墨绿色行李箱夹层内查获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块,净重255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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