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8********,文盲,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运输毒品2019年9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1月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毒品乘坐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盈江县平原镇兴和村委会海燕幼儿园附近公路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驾驶电动车坐垫下查获被告人孙某某藏匿的毒品鸦片2团,经称量净重3562.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十四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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