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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投案,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4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D**的红色重型货车调头时,因疏忽大意,未能发现位于车旁的被害人张某某,致使张某某被碾压并当场死亡。 

另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后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霍某某等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颖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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