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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杭州****汽车修理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13号。因本案,2019年5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 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工作的杭州**汽车修理厂上班时,将车牌为浙F10****依维柯汽车开至厂内维修车间3号维修工台上进行保养维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操作失误,致使车子失控冲出维修工台后撞到同厂员工刘某甲,致其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及其所在汽修厂与被害人刘某甲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5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承租协议、劳动合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谈某某、辛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新宇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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