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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赌博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8月1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在农安县**乡**村**屯,以“抽红”营利为目的组织彭某甲、孙某甲、杨某甲、滕某甲等十余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人民币二万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在**市**镇**屯苑某甲家,以“抽红”营利为目的组织杨某甲、滕某甲、彭某甲、姚某甲、赵某甲等十余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人民币二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3 日,在农安县**乡**村**屯,以“抽红”营利为目的组织彭某甲、姚某甲、赵某甲、杨某甲、滕某甲等十余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人民币三万元。

4、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在农安县**乡**村郭某乙家,以“抽红”营利为目的组织彭某甲、贺某甲、姚某甲、赵某甲、杨某甲、滕某甲等十余人“推牌九”进行赌博活动,赌资达人民币二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四十余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九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杨某甲、滕某甲、彭某甲、贺某甲、姚某甲、赵某甲、徐某乙、陈某乙、孙某丙、孙某甲、闫某乙、苑某丙、李某乙、郭某丙证言;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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