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4月2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4月18日至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舒某某**镇**社区**河旁刘某某住处及舒某某**酒店房间内,组织多人,以扑克牌“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合计1万余元。

2019年11月4日孙某某主动至舒某某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朱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5.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4月29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